政府采购信息网(caigou2003.com)获悉,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4类,实行目录管理。
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七种情形将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包括发生转包、挂靠及出借单位资格,受到行政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或者单位违规使用“挂证”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的;违反法律规定,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或者将应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受到行政处罚的;泄露应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受到行政处罚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或者同时接受两个(含)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代理投标业务,受到行政处罚的;索取、收受投标人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招标投标、行政检查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原文如下: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行业秩序,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为招标人择优选用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评价结果记入全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在“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公开,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监管依据。
第四条 信用评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实施,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分级负责。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全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并组织实施,依托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建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
(二)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市级部门直管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信用信息归集、推送和结果应用等工作,审核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送的信用信息。
(三)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信用信息的归集、推送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四)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息由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推送。
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类
第五条 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4类,实行目录管理。
第六条 基本信息包括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经营业绩信息。
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息为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等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从业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明、注册执业信息、从业资格信息、职称信息等。
经营业绩信息为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
第七条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获得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奖励、企业专业能力、行业和社会贡献以及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情况。
第八条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因违法违规受到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通报,以及经司法等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下列情形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一)发生转包、挂靠及出借单位资格,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或者单位违规使用“挂证”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违反法律规定,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或者将应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泄露应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或者同时接受两个(含)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代理投标业务,受到行政处罚的;
(六)索取、收受投标人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在招标投标、行政检查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第三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十条 信用信息归集依托信用系统进行,按照“谁采集、谁负责”原则进行分类采集,填报主体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一)基本信息由招标代理机构通过信用系统自主填报。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于变更之日起7日内通过信用系统填报变更情况。省内的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息由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认定;省外的招标代理机构由首次入鲁实施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认定,认定工作应在3日内完成。
(二)优良信用信息由招标代理机构通过信用系统自主填报。涉及省内项目的,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认定;其他信息由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认定,认定工作应在3日内完成。
(三)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信息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录入。项目信息由信息产生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录入;其他信息由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录入,录入工作应在获取信息后3日内完成,并通过信用系统告知招标代理机构。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信息也可由招标代理机构自主填报。
信用信息的采集内容和主体详见附件2《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采集内容和主体》。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采集的依据:
(一)信用中国、信用山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布信息;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司法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表彰、通报表扬等文件及获奖证书;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司法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通报等文书;
(四)各类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认定的处罚、处理信息;
(五)投诉、举报经核实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信息;
(六)其他有关信用信息的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信用信息异议申诉与复核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对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信用系统向录入该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诉,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录入该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7日内核实并处理。未在7日内核实处理或招标代理机构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招标代理机构可向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诉。
第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与发展改革、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和单位的联动,推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拓宽信用信息获取渠道。
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完善信用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信用系统,及时公开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实时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信用信息公开期限:
(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二)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应与有效期限一致;无有效期限的,公开期限为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且不低于1年;
(四)“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招标代理机构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黑名单”情形行为的,期满后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转为不良信用信息,再公开1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
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届满后,从公开或查询界面删除,转入信用档案长期保存,并不再作为信用评价依据。公开的信用信息按程序推送至“信用山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等公共服务信用平台。
第十六条 信用信息审核认定结果存在错误的,相关信用信息采集记录部门应在发现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表彰奖励、行政处罚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负责归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及时变更或删除相关信用信息。
第十七条 在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内,信用主体在行政处罚期结束后纠正不良信用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采取作出信用承诺、通过信用核查、提交信用报告等方式,按规定向作出不良信用信息行为认定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应在10日内作出是否修复决定。
第五章 信用信息评价
第十八条 信用评分及评级均依托信用系统进行,信用信息录入后,经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认定后,信用系统自动生成评分评级并实时更新。
第十九条 信用评价分值采用百分制。
信用评价总分值=基本信息得分+优良信用信息得分-不良信用信息得分。
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息录入信用系统完整、准确,得基本分60分。
优良信用信息为加分项,最高加40分。
不良信用信息为减分项,最高减60分。
第二十条 信用信息计分期限和要求:
(一)优良信用信息加分有效期限见附件1。
同一招标代理机构因同一行为获得不同级别表扬、表彰,取最高级别加分,不累计加分。
(二)不良信用信息减分有效期限为1年,并不低于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自作出处罚、处理之日起计算。
同一招标代理机构因同一行为被多次处罚、处理,取最高值减分,不累计减分。
(三)“黑名单”信息期限为自被列入之日起1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黑名单”情形的,期满后将其从“黑名单”中移出,转为不良信息,减分期限自转入之日起1年。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发生不良信用行为,有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在评价周期内入职其他招标代理机构的,同时对其新入职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减分。
第二十二条 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
(一)AAA级。信用评价分值不低于90分(含);一年内无不良信用信息。
(二)AA级。信用评价分值不低于75分(含);一年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10分。
(三)A级。信用评价分值不低于60分(含);一年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20分。
(四)B级。信用评价分值不低于50分(含);一年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30分。
(五)C级。信用评价分值低于50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黑名单”信息管理期限内取消原信用等级,且不进行信用评价。管理期限满后,招标代理机构可申请信用修复,修复后初始信用基本分为50分,信用等级不得高于A级。
第二十四条 通过信用系统可生成信用评价报告,并可实时查询、下载。
第二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发生分立、合并或重组的,原信用等级不再保留,应重新进行信用等级评价。
第六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六条 依据本办法生成的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官网公布,全省通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根据评价结果,实行差异化监管。
(一)信用评价结果为AAA级、AA级、A级的,为诚信守法类信用主体。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政策扶持、评优评奖、媒体推介等环节予以倾斜,在市场检查等方面适当减少频次、降低比例。
(二)信用评价结果为B级的,为轻微失信类信用主体,纳入“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范围,适度增加市场检查频次。
(三)信用评价结果为C级的,为一般失信类信用主体,不得作为政策扶持、评优评先、媒体推介等推荐对象,纳入市县执法检查的必查对象,重点进行标后评估。
(四)发生“黑名单”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为严重失信类信用主体,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实施高频率监督检查并督促其整改。
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在行业管理、市场交易、招标投标、社会公益等活动中依法查询和使用公开的信用信息。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如实填报信用信息,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信用信息的审核与管理,对招标代理机构填报的信用信息及时审核认定,对可以自行录入的不良信用信息等及时填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信用信息的安全管理,健全信用系统的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保障信用信息安全。不得填报、认定涉密信息。
第三十条 信用系统对招标代理机构填报的信用信息进行提示,对逾期未认定的,自动认定合格并进行预警,有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在预警期内进行追认。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各地信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程序、标准、时限开展评价管理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进行通报。
第三十一条 参与信用评价的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管理中应依法履职,对录入、推送、公布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价结果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信用评价不得泄露参评机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三十二条 信用评价工作应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信用评价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市应坚持全省统一原则,严格根据本办法对招标代理机构开展信用评价。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